濟南市中院發佈2017年十大知識產權案例

央廣網濟南4月23日消息(記者 劉海奎)4月23日,在第18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濟南市中院通報2017年濟南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情況,並發佈2017年濟南法院審理的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件。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孫永一介紹,2017年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共受理各類知識產權案件1800件,其中專利553件,著作權517件,商標270件,特許經營合同220件,不正當競爭26件,技術合同12件,保全及其他案件196件,知識產權行政訴訟案件6件,涉技術類案件逐漸增多。共審結各類知識產權案件1918件,結收比106.6 %,員額法官全年人均結案174.4件。依法妥善審理瞭中國重汽、海信、大潤發、東阿阿膠、天貓、小米、西湖龍井、宏濟堂、微信朋友圈等一大批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激發創新動力、創造潛力和創業活力,維護瞭市場秩序。審理的“高原騎兵連”案被最高院作為第16批指導性案例予以發佈;審理的“重慶沃克斯點火槍專利案”入選最高院“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稻香園商標侵權案”等三件案件入選“山東法院年度十大知識產權案件”。此外,去年還受理涉外案件37件,涉及美國、法國、日本、韓國、瑞典等15個國傢和地區。在審理涉外知識產權案件中,嚴格依照法律程序,依法審查權屬及授權證據,嚴格審查涉外證據公證認證,在賠償力度、侵權認定標準中對國內外當事人適用同一標準,予以平等保護。針對個別侵權人、當事人暴力抗法等情況,采取瞭罰款、責令具結悔過等司法制裁措施,有力地維護瞭司法權威。濟南知識產權審判影響逐年擴大,司法公信力進一步提高。

1.“永磁料位器”侵害發明專利權案

原告:陳益華

被告:大連宇王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宇王公司)

【案情摘要】陳益華是名稱為“電磁推敲式物體檢測裝置”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該專利涉及一種用於檢測固體或液體物料位置的傳感器,是利用電子模塊產生的脈沖電流驅動電磁鐵產生的排斥力推動磁性擺錘擺動,磁性擺錘回擺過程中切割磁力線產生感應電流,由電子模塊對該電流信號進行放大、處理並延時輸出從而進行物位檢測的裝置。宇王公司制造、銷售的“YWK系列永磁料位器”與涉案專利的主要區別在於以單片機代替模擬電路輸出脈沖信號並通過單片機對感應信號進行處理,同時還增加瞭積分電路模塊。陳益華認為宇王公司侵犯其專利權,要求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模塊之間的不同之處主要集中在單片機及其適配器元件部分。在本案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即2014年前後,單片機已廣泛應用在電器產品領域,用單片機代替涉案專利的電路設計以實現相同功能屬於本領域的慣常技術手段。此外,被訴侵權產品的電路封裝於主體外殼內部,不能實現重復編程的功能,從而沒有產生特殊的效果。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與涉案專利構成等同。判決被告停止制造、銷售侵權產品並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

【典型意義】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既包括與權利要求記載相同的技術特征,也包括與該技術特征等同的技術特征。判定被訴侵權技術特征與專利技術特征是否屬於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實現的等同替換,應當以被訴侵權行為發生的時間點為準。以本案為例,雖然單片機的產生相對於模擬電路來說屬於重大的技術創新,但在侵權行為發生時,以單片機替代相應模擬電路實現相同的功能已經成為本領域慣常的技術替代手段,達到的技術效果基本相同,因此構成等同。

2.“宏濟堂”雙龍標商標權案

原告:山東宏濟堂制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宏濟堂制藥公司)

被告:山東宏濟堂醫藥連鎖有限公司(簡稱宏濟堂醫藥公司)

【案情摘要】“宏濟堂”是同仁堂的樂鏡宇先生於1907年創立的老字號。經過歷史上的公私合營、工商分離,形成瞭包括原、被告在內的多傢帶有“宏濟堂”字號的制藥企業和醫藥銷售企業。原告宏濟堂制藥公司於2008年10月28日註冊取得第4686539號“宏濟堂”雙龍標圖形商標,並於2007年至2011年使用在血府逐淤口服液等22種藥品上。2016年12月,原告認為被告宏濟堂醫藥公司在其“宏濟堂藥店”櫥窗上張貼帶有“宏濟堂”文字和“雙龍”圖形的商業標識的行為侵犯其商標權,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審理中被告主張該雙龍標圖形系宏濟堂藥店老字號曾使用的標識,並提供瞭刻制於上世紀30年代並傳承至今的宏濟堂第二分店的印章及蓋有該印章的藥方予以佐證。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對涉案商標享有合法使用權,通過使用和宣傳建立起的知名度及聲譽依法應予保護。原、被告的共同前身--原宏濟堂第二分店曾使用過帶有雙龍標識印章的事實,不能證明被告對該標識享有在先使用的利益,而被告除瞭提供的印章及藥方外,並無自身在先使用涉案標識的證據。被告作為與原告有歷史淵源的同城企業,應當瞭解原告註冊並使用、宣傳涉案商標的事實,但仍無視可能造成的混淆後果,使用近似標識作為店面裝潢,主觀上存在過錯,客觀上利用瞭涉案商標的商譽,其行為應予禁止。判令被告宏濟堂醫藥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

【典型意義】由於各種歷史原因,老字號在分立變更過程中形成瞭不同的市場利益主體,對於老字號的商業標識資源的爭奪愈顯激烈。法院在審理此類台中商標註冊|台中商標註冊推薦案件中,應當依法保護經營主體合法註冊取得的商標權以及通過使用獲得的商譽。對於其他主體提出的在先使用,應依照商標法的規定,審查其是否在商標申請註冊之前進行使用並形成瞭一定影響,不能簡單地以其歷史上的前身曾使用過相關商業標識推定其享有在先使用的利益。本案的審理對於涉及老字號傳承過程中商標等標識性資源的保護具有借鑒意義。

3.“黃河樓”商標權案

原告:濟南黃河樓旅遊有限公司(簡稱黃河樓公司)

被告:寧夏金岸明珠文化旅遊產業發展有限公司(簡稱金岸明珠公司)

被告:山東盛藝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簡稱盛藝公司)

【案情摘要】黃河樓公司於2002年6月21日註冊取得第1791115號“黃河樓”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9類,包括大理石,非金屬建築物等。2003年6月,黃河樓公司與齊河縣祝阿鎮人民政府簽訂《建設黃河樓合作合同書》,相關媒體對“黃河樓”建設進行瞭宣傳報道。該“黃河樓”建設項目至今未建設完成。金岸明珠公司在其經營管理的“黃河文化園”景區內的建築物上使用瞭“黃河樓”標識,印制的門票上帶有“中華黃河樓”字樣。盛藝公司在網上對“中華黃河樓”進行瞭宣傳。黃河樓公司認為金岸明珠公司和盛藝公司侵犯其商標權,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構成原告商標“黃河樓”的“黃河”和“樓”均為固有詞匯,商標的顯著性不強,且沒有通過使用增強其顯著性。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非金屬建築物等,而金岸明珠公司系使用“黃河樓”、“中華黃河樓”標識提供旅遊觀光服務,以相關消費者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兩者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方面均不相同,不構成類似商品或服務,消費者不會對兩者的商品和服務產生混淆,兩被告的行為不構成侵權。判決駁回黃河樓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商標權的核心在於避免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出處產生混淆。判斷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應從商標的近似程度、商品或服務是否相同或類似綜合予以考慮。其中商標的顯著性及知名度越大,構成混淆的可能性越高。如果商標在註冊時顯著性不強,商標權人又沒有通過使用台中商標登記查詢|台中商標登記費用建立起商標的知名度從而增強其顯著性,則構成混淆的可能性就會降低。

4.假冒“大潤發”商標系列案

原告:康成投資(中國)有限公司(簡稱康成公司)

被告:亮發超市等

【案情摘要】康成公司系第5091186號“大潤發”商標的註冊人,核定服務項目為第35類:貨物展出,商業櫥窗佈置,推銷(替他人)等。國傢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相關文件中認定,“大潤發”商標通過長期、廣泛的使用,已經在相關服務上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並享有較高聲譽。被告亮發超市等開設的超市賣場周圍及入口處有“大潤發”字樣的大型招牌,超市購物袋、購物籃、購物車及會員卡上也有上述標識。康成公司認為被告系借助其商標的巨大社會影響力牟取不正當利益,侵犯瞭其註冊商標專用權。審理中,被告提供瞭其與案外公司簽訂的特許加盟授權合同,以證明其使用“大潤發”標識及字號獲得瞭授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雖然主張其使用“大潤發”標識獲得瞭案外人授權,但是該案外人並不擁有“大潤發”註冊商標。國傢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已認定原告的“大潤發”商標為馳名商標,且“大潤發”超市遍佈濟南的事實也是眾所周知,足以表明原告的“大潤發”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被告作為商品零售企業,突出使用“大潤發”字號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侵犯瞭原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判決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

【典型意義】商標的基本功能在於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而企業名稱也具有一定的來源識別作用。由於商標與企業名稱分別在不同行政部門進行註冊並管理,因此某些市場經營主體將知名商標作為企業字號進行註冊,然後將企業字號授權他人使用,從而為利用他人商標知名度的行為披上“合法”外衣。本系列案件的審理,確認瞭該類行為的違法性,打擊瞭商標侵權行為,維護瞭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及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

5.雅軒公司確認不侵害著作權案

原告:濟南雅軒科貿有限公司(簡稱雅軒公司)

被告:人民衛生出版社有限公司(簡稱人民衛生出版社)

第三人: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簡稱天貓網絡公司)

第三人:浙江天貓技術有限公司(簡稱天貓技術公司)

【案情摘要】雅軒公司在天貓網經營雅軒圖書專營店,人民衛生出版社以雅軒公司銷售的《婦產科學》系盜版書為由向天貓網絡公司投訴。天貓網絡公司將自雅軒圖書專營店購買的《婦產科學》送至人民衛生出版社處鑒定,確認涉案圖書為盜版。據此,天貓網絡公司於2016年1月29日對雅軒公司作出“清退並支付全部違約金”的處罰決定。2017年4月3日,雅軒公司向人民衛生出版社發函催促其行使訴權,但截至2017年6月4日,人民衛生出版社仍未起訴。因此,雅軒公司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其銷售的商品不侵犯被告的著作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參照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原告在提起訴訟前書面催告被告行使訴權,但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原告據此提起請求確認不侵權訴訟符合法律規定。此外,被告及第三人均未能提供原告所銷售的涉案圖書,導致法院無法判斷原告所售圖書是否為盜版。判決確認原告銷售的《婦產科學》不侵犯被告的著作權。

【典型意義】針對確認不侵犯著作權糾紛,目前法律尚沒有作出規定,本案的審理明確瞭該類案件的受理條件。法院在受理該類案件時,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關於確認不侵犯專利權訴訟的規定。第三方交易平臺將收到的侵權投訴轉達網絡經營者屬於權利人發出侵權警告,作為被警告人的網絡經營者書面催告權利人行使訴權,而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既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受理被警告人或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確認不侵犯著作權之訴。

6.“謝人”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原告:河南謝人安防門簾有限公司(簡稱河南謝人公司)

被告:唐山謝人門簾制造有限公司(簡稱唐山謝人公司)

被告:陽信縣河流長寶軟門簾批發部(簡稱長寶批發部)

【案情摘要】河南謝人公司享有的第1063715號“謝人”文字及圖形組合商標“”註冊於1997年,核定使用商品為塑料透明門簾。其後又在第19類及第17類商品上分別註冊瞭相同標識的商標。該公司商標經使用在市場上產生瞭較高的知名度。2013年12月,案外人薄某申請註冊瞭第11231779號“謝人”文字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4類,包括門簾,傢用塑料遮蓋物,紡織品或塑料簾等。後薄某與唐山謝人公司就該文字商標簽訂許可使用合同。唐山謝人公司生產、長寶批發部銷售的塑料門簾產品上,使用瞭與原告商標高度相似的“謝人”文字及圖形組合商標“”。河南謝人公司認為唐山謝人公司使用帶有“謝人”字號的企業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涉案商標相似的商標侵犯其商標權,起訴要求兩被告停止商標侵權並賠償損失,唐山謝人公司停止使用帶有“謝人”字號的企業名稱。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河南謝人公司的商標具有較高市場知名度的情況下,唐山謝人公司改變、拆解被授權使用的商標的顯著特征,在與原告相類似產品上使用與原告商標高度相似的商標,容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構成商標侵權。此外,唐山謝人公司成立時間晚於原告成立及商標註冊時間,且原告產品在市場上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因此唐山謝人公司在其企業名稱中假借原告的商標、品牌和知名度的意圖明顯,具有典型的攀附和混淆惡意,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判決唐山謝人公司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停止在其企業字號中使用“謝人”字樣,並賠償損失80萬元,被告長寶批發部立即停止銷售侵權產品。

【典型意義】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本案的裁判要旨在於:1.當事人雖有註冊商標或商標使用許可,但超出該商標核定商品的范圍或者以改變該商標顯著特征、拆分、組合等方式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容易導致混淆的,仍構成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2.將他人具有市場知名度的註冊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的,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7.“激光掃描混凝土整平機”專利證據保全案

申請人:山東路得威工程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簡稱路得威公司)

被申請人:濟寧市福瑞得機械有限公司(簡稱福瑞得公司)

【案情摘要】路得威公司系名稱為“激光掃描混凝土整平機”外觀設計的專利權人。路得威公司向法院申請對福瑞得公司涉嫌侵害其專利權的相關證據采取訴前證據保全。法院工作人員在福瑞得公司廠房內對被控侵權機器進行瞭拍照取證,當對該機器采取查封措施時,遭到瞭該公司工作人員的無故阻撓。在法院工作人員與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交涉過程中,該公司擅自將法院拍照取證的設備進行瞭替換。經核實後,法院要求該公司更換被查封的機器,該公司予以拒絕。經法院傳喚並進行訓誡後,該公司仍拒不承認錯誤。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決定對福瑞得公司罰款10萬元。

【典型意義】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存在侵權行為隱蔽性強、權利人自行取證困難、侵權證據容易滅失的特點,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權利人可以在訴前或訴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對人民法院依法采取的證據保全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配合,不得拒絕;對於偽造、毀滅證據的行為,人民法院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因被申請人妨礙取證而造成證據沒有取得或損毀、滅失的,人民法院將根據權利人提供的侵權初步證據,結合證據保全情況,依法認定侵權事實的成立。

8.毛毛裝飾公司訴中興達公司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案

原告:臨沂市毛毛裝飾材料有限公司(簡稱毛毛裝飾公司)

被告:青島中興達橡塑有限公司(簡稱中興達公司)

【案情摘要】2016年5月11日,中興達公司以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為由將毛毛裝飾公司起訴至法院。審理中,中興達公司提交瞭外觀設計專利證書、公證書及封存實物等證明權利有效及被告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證據。毛毛裝飾公司提交瞭銷售單據一份,證明被訴侵權產品購自中興達公司。中興達公司認可銷售單據上的簽字人為其公司員工,但認為單據上沒有中興達公司的公章,不能證明該產品來源於其公司。2016年7月,中興達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毛毛裝飾公司認為中興達公司明知被訴侵權產品是其公司產品仍提起訴訟,屬於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起訴要求中興達公司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興達公司作為專利權人,其專利合法有效,在起訴之前中興達公司已收集瞭相關證據並履行瞭舉證義務,因此可以認為其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已盡到瞭一定的審慎義務。由於被訴侵權產品是否來源於中興達公司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面對該訴訟風險,中興達公司撤回起訴系依照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正當行使訴權。行使訴訟權利並不以勝訴為要件,中興達公司主觀上並不存在惡意,毛毛裝飾公司主張其構成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惡意訴訟通常是指行為人以獲取非法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而故意提起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無根據之訴,並致使相對人在訴訟中遭受損失的行為,要求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具有明顯的惡意。人民法院需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具體行為及訴訟請求等因素,綜合判定是否構成惡意訴訟。本案的裁判明確瞭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與權利人依法維權的界限,維護瞭正常的訴訟秩序。

9.鴻禹公司訴萊蕪市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罰案

原告:萊蕪市鴻禹水電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簡稱鴻禹公司)

被告:萊蕪市知識產權局(簡稱萊蕪知產局)

第三人:山東金田水利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商標註冊查詢|台灣商標註冊費用(簡稱金田公司)

【案情摘要】金田公司系“生態型無機房射頻卡灌溉控制器”外觀設計的專利權人,因認為鴻禹公司銷售瞭侵犯其專利權的產品,請求萊蕪知產局行政處理。萊蕪知產局作出的處理決定書認定,鴻禹公司的產品與金田公司外觀設計專利近似,侵權成立,決定鴻禹公司立即停止銷售和許諾銷售涉案產品。鴻禹公司以萊蕪知產局行政執法違反法定程序,認定侵權證據不足為由,提起行政訴訟。法院經審查,被告作出處理決定依據的證據為一安裝在田間的水利設備照片,照片未能顯示設備的制造商,設備安裝所在地點不明,現場檢查筆錄沒有被檢查單位人員的簽字或在現場的記載。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在案件關鍵事實的調查程序上違反法定程序,證據的客觀性無法保證。同時被告以招標地點及中標單位負責地段推理確定侵權產品的責任主體,在設備所在地點不明的情況下,達不到事實認定的充足性標準。被告所作行政處理決定違反法定程序,侵權認定證據不足,判決予以撤銷。

【典型意義】本案是濟南知識產權法庭實行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三合一”審判試點過程中審理的典型知識產權行政訴訟案件。根據行政訴訟法,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重點審查行政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知識產權行政訴訟在權利解釋、技術方案比對、侵權認定上,具有明顯的知識產權特色,濟南知識產權法庭通過審理知識產權行政訴訟案件,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方面收到瞭明顯的效果。

10.魏某等侵害商業秘密罪案

公訴機關:山東省濟南市章丘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魏某

被告人:袁某

被告人:左某

【案情摘要】濟南聖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聖泉公司)是國傢火炬計劃重點高新技術企業,主要生產酚醛樹脂等產品。該公司建立瞭嚴格的技術資料管理制度,並與員工簽訂瞭保密協議及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員工對公司的產品設計、主配方、工藝流程等商業秘密負保密義務。

魏某、左某分別擔任聖泉公司的耐火材料及酚醛泡沫樹脂課題組組長。2012年9月份,魏某打電話給左某讓其為朋友提供酚醛泡沫樹脂的生產配方,並許諾給予高額報酬。左某通過電子郵箱發給魏某一份配方,並收受魏某給予的8萬元好處費。魏某得到配方後,將配方交給袁某,袁某利用配方生產瞭470餘噸酚醛樹脂產品並對外銷售,獲利94萬餘元。經鑒定,聖泉公司主張的酚醛樹脂發泡技術信息裡的十個秘密點中有八個具有非公知性,而袁某的配方工藝文件分別與上述八個秘密點具有同一性。公訴機關因此指控被告人魏某、袁某、左某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法院經審理認為,聖泉公司的酚醛泡沫樹脂生產配方中的相關信息系具有非公知性的商業秘密,魏某、左某違反瞭聖泉公司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向袁某披露該配方,袁某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並使用該配方進行生產,經評估給聖泉公司造成瞭重大損失,三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魏某判處拘役六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對左某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對袁某判處拘役六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

【典型意義】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應滿足秘密性、實用性及保密性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罪是指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獲取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本案中,權利人主張的技術信息能夠為其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采取瞭較完善的保密措施,並且在案件審理中明確的秘密點經鑒定處於非公知狀態,法院依法認定其主張的商業秘密成立,追究瞭侵權人的刑事責任。


濟南市中院發佈2017年十大知識產權案例

4月23日,在第18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濟南市中院通報2017年濟南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情況,並發佈2017年濟南法院審理的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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